勞保專區
生育給付
給付種類 申請人 請領條件 給付標準 應備資料
生育給付 只限女性被保險人

1.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2.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3.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
*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
*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
(103年5月30日(不含)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。)

1.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

2.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
1.出生證明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
2.會員證
3.印章
4.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